目次
前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危险货物分类
4.1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和包装类别
4.2第1类:爆炸品
4.3第2类:气体
4.4第3类:易燃液体
4.5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6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4.7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4.8第7类:放射性物质
4.9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0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5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
6危险货物编号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6944-2005的差异如下:
——修订了原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
——增加了爆炸品配装组分类和组合;
——增加了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
——增加了危险货物包装类别。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第2部分:分类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上海化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荣昌、顾慧丽、吴维平、范宾、陈正才、褚家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944-1986
——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和危险货物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T3536 石油产品 闪点和燃点的测定 克利夫兰开口杯法
GB/T21622 危险品 易燃液体持续燃烧试验方法
GB/T21624 危险品 易燃黏性液体溶剂分离试验方法
GB/T21617 危险品 固体氧化性试验方法
GB/T21620 危险品 液体氧化性试验方法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农药按危险性的分类和分类准则》(2004)
3 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2 联合国编号 UN number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四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物品或一类特定物质或物品。
4 危险货物分类
4.1 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和包装类别
4.1.1 类别和项别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第1类、第2类、第4类、第5类和第6
类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
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毒性物质;
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注: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4.1.2危险货物包装类别
为了包装目的,除了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和6.2项物质,以及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物质,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物质;
——Ⅲ类包装:具有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4.2 第1类:爆炸品
4.2.1一般规定
4.2.1.1爆炸品包括:
a)爆炸性物质(物质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形成气体、蒸汽或粉尘爆炸环境者,不列入第1类),不包括那些太危险以致不能运输或其主要危险性符合其他类别的物质;
b)爆炸性物品,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的数量或特性,不会使其在运输过程中偶然或意外被点燃或引发后因迸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外部产生任何影响;
c)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a)和b)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4.2.1.2爆炸性物质是指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也包括在内。
4.2.1.3爆炸性物品是指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4.2.2项别
第1类划分为6项
4.2.2.1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整体爆炸是指瞬冋能影响到几乎全部载荷的爆炸。
4.2.2.2 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4.2.2.3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项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和物品:
a)可产生大量热辐射的物质和物品;
b)相继燃烧产生局部爆炸或迸射效应或两种效应兼而有之的物质和物品。
4.2.2.4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项包括运输中万一点燃或引发时仅造成较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主要限于包件本身,并预计射出的碎片不大、射程也不远,外部火烧不会引起包件几乎全部内装物的瞬间爆炸。
4.2.2.5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a)本项包括有整体爆炸危险性、但非常不敏感,以致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发或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极小的物质。
b)船舱内装有大量本项物质时,由燃烧转为爆炸的可能性较大。
4.2.2.6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a)本项包括仅含有极不敏感爆炸物质、并且其意外引发爆炸或传播的概率可忽略不计的物品。
b)本项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単个物品的爆炸。
4.2.3爆炸品配装组划分和组合
4.2.3.1在爆炸品中,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或物品在一起能够安全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增加事故概率或在一定数量情况下不会明显提高事故危害程度的,可視其为同一配装组。
4.2.3.2第1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具有的危险性类型划归6个项中的一项和13个配装组中的一个,被认为可以相容的各种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列为一个配装组。表1和表2表明了划分配装组的方法、与各配装组有关的可能危险项别的组合:
a)配装组D和E的物品,可安装引发装置或与之包装在一起,但该引发装置应至少配备两个有效的保护功能,防止在引发装置意外启动时引起爆炸。此类物品和包装应划为D或E配装组。
b)配装组D和E的物品,可与引发装置包装在一起,尽管该引发装置未配备两个有效的保护功能,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该引发装置意外启动不会引起爆炸。此类包件应划为D或E配装组。
c)划入配装组S的物质或物品应经过1.4项的实验确定。
d)划入配装组N的物质或物品应经过1.6项的实验确定。
4.3第2类:气体
4.3.1一般规定
4.3.1.1本类气体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
a)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kPa的物质;
b)20℃时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4.3.1.2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气雾剂。
4.3.1.2.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小于或等于-50℃的所有气体。
4.3.1.2.2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大于ー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可分为:
a)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在-50℃~65℃之间的气体;
b)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65℃的气体。
4.3.1.2.3溶解气体:加压包装供运输时溶解于液相溶剂中的气体。
4.3.1.2.4冷冻液化气体:包装供运输时由于其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
4.3.1.3具有两个项别以上危险性的气体和气体混合物,其危险性先后顺序如下;
a)2.3项优先于所有其他项;
b)2.1项优先于2.2项。
4.3.2项别
第2类分为3项。
4.3.2.1 2.1项:易燃气体
本项包括在20℃和101.3kPa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气体:
a)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的气体;
b)不论其爆燃性下限如何,其爆炸极限(燃烧范围)大于或等于12%的气体。
4.3.2.2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4.3.2.2.1本项包括窒息性气体、氧化性气体以及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4.3.2.2.2本项不包括在温度20℃时的压力低于200kPa、并且未经液化或冷冻液化的气体。
4.3.2.3 2.3项:毒性气体
本项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气体:
a)其毒性或腐蚀性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
b)急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值小于或等于5000mL/m3的毒性或腐蚀性气体。
注:使雌雄青年大白鼠连续吸入1h,最可能引起受试动物在14d内死亡一半的气体的浓度。
4.4第3类:易燃液体
4.4.1本类包括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
4.4.1.1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易燃液体还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
a)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
b)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4.4.1.2液态退敏爆炸品,是指为抑制爆炸性物质的爆炸性能,将爆炸性物质溶解或悬浮在水中或其他液态物质后,而形成的均匀液态混合物。
4.4.2符合4.4.1.1易燃液体的定义,但闪点高于35℃而且不持续燃烧的液体,在本标准中不视为易燃液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被视为不能持续燃烧:
a)按照GB/T21622规定进行持续燃烧试验,结果表明不能持续燃烧的液体;
b)按照GB/T3536确定的燃点大于100℃的液体;
c)按质量含水大于90%且混溶于水的溶液。
4.4.3 第3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的划分
易燃液体的包装类别根据“按易燃性划分的危险类别表(表3)”中的闪点(闭杯)和初沸点确定。
4.4.3.1对于易燃且易燃为其唯一危险性的液体,使用表3确定其危险类别。
4.4.3.2对于另有其他危险性的液体,应考虑到表3确定的危险类别和根据其他危险性的严重程度确定的危险类别,按照其主要危险性确定分类和包装类别。
4.4.3.3闪点低于23℃的黏性物质,例如色漆、瓷釉、喷漆、清漆、黏合剂和抛光剂等,可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2.3小节规定的程序根据下列内容划入Ⅲ类包装:
a)用流过时间(秒)表示的黏度;
b)闭杯闪点;
c)溶剂分离试验。
4.4.3.4闪点低于23℃的黏性易燃液体,例如油漆、瓷釉、喷漆、清漆、黏合剂和抛光剂等,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划入Ⅲ类包装:
a)在溶剂分离试验中,清澈的溶剂分离层少于3%;
b)混合物或任何分离溶剂都不符合6.1项或第8类的标准。
4.4.3.5由于在高温下进行运输而被划为易燃液体的物质,列入Ⅲ类包装。
4.4.3.6具有下列性质的黏性物质:
一一闪点在23℃~60℃之间;
——无毒性、腐蚀性或环境危险;
——含硝化纤维素不超过20%,而且硝化纤维素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
——装在容量小于450L的贮器内。
如符合下列条件即不受本标准的约束(空运除外):
a)在溶剂分离试验(见GB/T21624)中,溶剂分离层的高度小于总高度的3%;
b)在用直径6mm的喷嘴进行的黏度试验(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2.4.3小节)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流过时间大于或等于60s;
2)流过时间大于或等于40s,且黏性物质含有不超过60%的第3类物质。
4.5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5.1 一般规定
本类包括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为3项。
4.5.2项别
4.5.2.1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a)易燃固体:易于燃烧的固体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b)自反应物质:即使没有氧气(空气)存在,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
c)固态退敏爆炸品:为抑制爆炸性物质的爆炸性能,用水或酒精湿润爆炸性物质、或用其他物质稀释爆炸性物质后,而形成的均匀固态混合物。
4.5.2.2 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本项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
a)发火物质:即使只有少量与空气接触,不到5min时间便燃烧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或固体);
b)自热物质: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
4.5.2.3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本项物质是指遇水放出易燃气体,且该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
4.5.3 第4类危险货物包装类别的划分
除4.1项的自反应物质以外,第4类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别根据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危险特性划分。
4.5.3.1易燃固体:
a)易于燃烧的固体(金属粉除外),在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2.1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时,如燃烧时间小于45s并且火焰通过湿润段,应划入Ⅲ类包装。金属或金属合金粉末,如反应段在5min以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应划入Ⅱ类包装;
b)易于燃烧的固体(金属粉除外),在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2.1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的试验时,如燃烧时间小于45s并且湿润段阻止火焰传播至少4min,应划入Ⅲ类包装。金属粉如反应段在大于5min但小于10min内蔓延到试样的全部长度,应划入Ⅲ类包装;
c)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应按现有条目以类推方法或按照任何适当的特殊规定划定包装类别。
4.5.3.2易于自燃的物质:
a)所有发火固体和发火液体应划入Ⅰ类包装;
b)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3.1.6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的自热物质,应划入Ⅱ类包装;
c)根据《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3.1.6小节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时,自热物质如符合下列条件应划入Ⅲ类包装:
1)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3m3的包件内运输;
2)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2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并且该物质将装在体积大于450L的包件内运输;
3)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用25mm试样立方体在140℃下做试验时取得否定结果,并且用100mm试样立方体在100℃下做试验时取得肯定结果。
4.5.3.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a)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发生剧烈反应并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质每分钟释放10L,应划为Ⅰ类包装;
b)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容易起反应,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20L,并且不符合工类包装的标准,应划为Ⅱ类包装;
c)任何物质如在环境温度下遇水反应缓慢,释放易燃气体的最大速度大于或等于每千克物质每小时释放1L,并且不符合I类或Ⅱ类包装的标准,应划为Ⅲ类包装。
4.6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4..6.1 一般规定
本类包括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为2项。
4.6.2项别
4.6.2.1 5.1项:氧化性物质
氧化性物质是指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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