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及驾驶员朋友须知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较过去的规定变化较多,作为我们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很有必要了解其中的相关内容,以备不时之需。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既是咱自己遵纪守法,也不能阻止马路杀手和醉酒司机的闪电攻击。
须知一、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乃人所共知,但对以下情况,事故发生后车辆可以移动的,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否则,造成交通堵塞,将会被处以200元罚款。岂不是雪上加霜。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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